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已被公认为是“WTO最独特的贡献”。WTO成立以来的实践已充分地证明,该争端解决机制是整个WTO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的机制,因为没有这一机制,WTO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无法解决,势必使任何实体法规范成为一纸空文,WTO就会失去存在意义。统计表明,相比先前作为准国际经济组织运行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时期的争端解决机制,如今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得到更频繁、更有效的利用。 GATTMTO的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的基本情况 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当代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提出了许多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有的西方学者认为,WTO的建立带来了国际经济法领域的一场“革命”。“当日益增多的国际经济法问题向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提出挑战时,该体系也处在改变中。其基本的主权概念、领土管辖、主权平等都必须修改。这就是国际经济法的革命。”显然,这也含指国际法意义上的“革命”。如何认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与意义,是我国国际法学界十分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的发展、国际法与国内(域内)法的关系、以及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有关的主权理论三个方面,作些探讨,以求教于前辈同仁。 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的发展 以和平取代战争,是“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当年撰写《战争与和平法》的宗旨。该书题献词目:“愿和平之神、正义之神,施予陛下一正义之君、和平缔造之君,当之无愧,不仅为祈神赐福,而且示本书之完成。”300多年之后,当《联合国宪章》问世之时,祈求和平的人类发出最强烈的呼声:“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庄严宣布“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当今世界,虽不太平,但是,在整个国际关系格局中,和平仍为主流。 令人深思的是,促使格老秀斯研究战争与和平问题的原因之一,在于寻求解决与荷兰海外贸易有关的国际争端之法律渊源。格老秀斯说道:“多年来,当我认识到:与印度(被称为东方)的贸易对于本国安全的极大重要性。并且,这种贸易没有武力保障,似乎难以维持,在葡萄牙人看来,这是通过暴力和欺诈构成的,我便关心如何唤起本国人的精神,勇敢地保护最初诚意进行的事业,因为我看到了问题本身的正义与衡平。以我之见,这是产生对自古以来人们逐步形成的法律之渊源。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关于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几个主要国际法问题
的新闻或图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