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纪之交的90年代,中国与西方的关系一反改革开放以来的持续缓和趋势,以"六·四事件"为爆点引发了长达十年的紧张──尤其表现为围绕人权的意识形态冲突。至少在中国方面,思想理论界、主流报刊媒体动员之广泛,情绪之强烈,堪称中国外交史上的第二次"十年论战"。而争辩之焦点,乃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针对西方对中国的制裁和在中国人权问题上的纠缠,针对西方国家秉持"国家主权并不及人权和防止种族灭绝重要"之类"人权高于主权"的理念向他们认定为发生了"人道主义灾难"的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实施的军事干预,中国的论者一般都溯及西方人权与主权思想的源流和近现代国际关系史,赞赏近代西方思想家"主权是不可转让的、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等等观点,得出了"只能是主权高于人权"、"人权要靠主权来保护"、"人权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范围"、"人权从属于国家主权"、"人权保护有国界"的结论。(1)然而,在美国发动阿富汗反恐战争和以"倒萨"为目标的伊拉克战争前后,甚至在仍然找不到发动伊拉克战争直接理由证据的今天,主权至上论竟销声匿迹了。这可能与中国终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祥和"语境、"9·11事件"后中美关系明显改善的背景有关。但人权与主权关系争论如此不了了之的状况实在是留下了一个巨大思想黑洞,或者说至少表明了那场论战留下的还是一个结论暧昧的残局;因此,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探讨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仍有必要。追究起来,无论是"人权高于主权"论还是"主权高于人权"说,在思想结构上都表达的是两者高度紧张的关系。因此在全球化迅速发展的今天,如果我们不再认为中国和西方之间的分歧是一种"敌我性质的矛盾",那么化解人权与主权之间的紧张就应当是寻求价值共识与政治合作的思想路径和重要前提。 一、国际法准则:思想内涵与人权外交的合法性问题 在当今国际社会,《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机构通过的条约、决议是被各国广泛认同从而最具权威合法性的国际法或国际法准则。自然地,这些也被人权与主权关系论者旁征博引为论据。一般注意到,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普遍性国际组织联合国为世界政治中心论坛的现代国际体系,是由近代欧洲国际体系演变、扩展而来的世界规模的主权国家体系。欧洲国际体系时代确立的主权国家平等、不干涉内政等原则为联合国所继承,成为现代国际关系的核心价值和最为重要的政治基础,更是从殖民地、半殖民地地位获得独立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权利有力的理论武器。但有一个事实往往没有受到相应的重视或者被忽略了,那就是"人权的国际保护是划分战前和战后国际法的标志之一"。(2)《联合国宪章》开宗明义: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为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接受原则,确立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关于 化解人权与主权之间的紧张:国际法准则和中国历史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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