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意识形态和国际主义援助、通过革命争取中国人民的独立自主、实现中国人民的解放这样一种"人民主权"和革命重建主权的思想,人民的人权和革命权是国家主权重建的思想前提和物质力量。参照人权与主权关系之"高论"的简单公式可以表达为:国家主权即等于人民之人权。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初即得到共产国际的直接指导和苏联的物质援助。抗日战争期间,苏联的援蒋抗日政策给中国共产党造成相应的政治被动,而美国在1944年批评国民党政府腐败、独裁和抗战不力,并派遣美军观察组到延安,中国共产党表示热烈欢迎,高度评价盟国领袖和美国的民主制度、自由原则,肯定这些原则"不仅与全中国人民的愿望相吻合",而且已在自己的根据地"见诸实施"。《解放日报》的社论甚至指出:"美国已经成了世界的美国",不但在战争中是"民主世界的兵工厂"和战争的主要负担者,而且在战后对"确保世界的和平和民主化"也将"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毛泽东还向美外交官谢伟思提出在延安设立美国领事馆的问题,表示中共已不能指望得到苏联的帮助,中共的政策是自由主义政策,欢迎美国的民主,美国可以利用军事援助和民主宣传帮助中国抗战,改革国民党的独裁统治。当谢伟思称不便干涉别国内政时,毛泽东指出:所谓 "干涉"以促进中国人民的真正利益就不是干涉,它将受到广大中国人民的欢迎。(12)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人民的人权才是真正的国家主权和人权高于国家政权这种"人民主权"主义而非政府主权主义、世界主义而非国家主义的价值观。 并且,中国共产党在实际的革命斗争和开国立法实践中也贯穿着"人民主权"的主权、人权思想。在革命时期的文献中,可以看到为中国人民的"人权"而战的语句,中国革命也被界定为实现国家统一、经济发展、民族文化发展和人民个性解放与发展的"资产阶级民权革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或"新式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彻底的民主革命"。作为开国宪法的《共同纲领》,更规定了"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保护各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人民享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等广泛的普遍人权条款。(13)事实上,开国法统规定人民主权和普遍人权条款才真正是中国革命的历史逻辑使然;因为,既然中国革命是为了中国人民的自由、独立与解放,既然中国革命的性质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那么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如普遍人权、民主原则等等,必然要在新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得到体现。 但在建国之初的政治实践中,由于获得土地的个体农民固守自身利益而表现出了"逆合作化趋势",新民主主义实践造成了一种忧虑能否顺利过渡到苏联式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紧张,因此毛泽东排除刘少奇等领导人的新民主主义长期论和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工业条件论、人民自愿论,依靠党内行政推进了急速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伦理由责任伦理转向意图伦理,新中国政治发生了由责任政治到信念政治的转型。这种急剧的变化引发了党内长期的政治紧张和阶级斗争式的社会冷战,在实践中形成的非制度化决策方式为处理党内斗争和社会冷战迅速发挥功能,社会权力被压缩向政府和党内集中,党内权力向中央和个人集中,形成了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关于 化解人权与主权之间的紧张:国际法准则和中国历史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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