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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解人权与主权之间的紧张:国际法准则和中国历史的逻辑         ★★★★ 【字体:
化解人权与主权之间的紧张:国际法准则和中国历史的逻辑
作者:网络    文章来源:我们学生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6    

。(14)在这种政治体制下,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在无休止的政治运动中遭到破坏,至文化大革命时期,连国家主席的人权包括生命权也被剥夺。这是中国革命史、新中国史更是中国人权史的悲剧。中国的人权、主权思想者应该直面这一悲剧,以作为改革思想家的邓小平提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那样的勇气和反思能力去研讨中国的人权、主权问题。
    首先,作为人权、主权问题的思想者不能像被批判的"国际人权警察"那样以唯我独善或唯我才可能善的道德前提来认识自身的人权问题。我们应该承认,中国作为一个背负着长期的君主专制主义政治传统和新中国成立以后仍然发生了人权悲剧历史的发展中国家,肯定会存在着一些行政性的人权侵害和体制结构性的人权问题,否则政府也不会就国外舆论所指出的问题分别情况做出相应的澄清、查证、妥协、改善或纠正。无论是在策略意义上还是在推动人权进步事业的意义上,诚恳的以查证事实、分清是非、辩明学理为目的的交流都是有益的。其次,通过比较思想史研究我们可以认识到,所谓"只能是主权高于人权"、"人权要靠主权来保护"、"人权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范围"、"人权从属于国家主权"的"主权/人权"观,显然与近代西欧的"君主主权"论相近,其强调国家对内的绝对统治权力即"主权在国",实际上是"政府主权"论。它不仅与卢梭等民主思想家 "主权在民" 的"人民主权"论冲突,并且有无视中国革命史的人权、主权思想资源之嫌,更与"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新中国宪法原则相左。而它在学术上不应该发生的一个根本理论失误,就在于没能够明确国家政权(即政府行政之权)与主权的区分,因此不能直面保护人权的行为主体是国家(政府、政权)而侵犯人权的行为主体也往往是国家这一历史经验,也不能就"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与人民之人权属于国家"管辖"、"从属于国家主权"这两种判断的逻辑冲突作出分析。其实,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论述过这个问题。他指出:人生而自由平等,人民结合成一个政治共同体即民主共和国家,使之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 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每个人都以自身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共同体的每个成员是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主权者,而以之和它的同类相比较时,则称它为政权。至于结合者,他们的集体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人民是国家的主权者,侵犯共同体的任何成员就不能不是在攻击整个的共同体。主权是公意的运用。立法权力是意志,只能属于人民;行政权力是力量,"行政权力的合法运用称之为政府或最高行政"。"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其实政府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15)基于这种主权、人权与政权的思想,才可以理解政府是"必要的邪恶"、"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关于人民拥有约束政府的监督权和推翻政府的革命权的权利主张;而中国近现代革命的历史精神也是与之相通的。所以,无论是赞赏近代西方思想家的理论,还是挖掘现代中国革命的思想资源和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教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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