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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自然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         ★★★★ 【字体:
论自然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
作者:网络    文章来源:我们学生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6    

  综上所述,传统观点对有无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的范围存在以下分歧:(1)当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意识或一时丧失意志情况下致人损害时有无民事责任能力。广义民事行为能力说、不法行为能力说和独立责任资格说持肯定;侵权行为能力说持否定;(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广义民事行为能力说、侵权行为能力说和独立责任资格说持否定;不法行为能力说原则上也持否定,但认为在例外情况下,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民事责任能力。

  传统观点之所以在有无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范围方面存在分歧,根源在于它们判断自然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有分歧,广义民事行为能力说和独立资格说严格以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意识或一时丧失意志情况下并没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仍然有民事责任能力,有无财产不影响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侵权行为能力说采用了民事行为能力和在个案中具体审查自然人的识别能力的标准,所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则上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但在无意识或一时丧失意志情况下已没有了识别能力,就没有了民事责任能力,有无财产不影响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不法行为能力说采用了民事行为能力和自然人的财产状况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意识或一时丧失意志情况下并没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仍然有民事责任能力,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有民事责任能力。

  传统观点之间虽然存在分歧,但都是以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判断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标准,都认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民事责任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限制民事责任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责任能力。

  三、传统观点存在的缺陷

  1.认为只有部分自然人有民事责任能力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理论相冲突。

  通说认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有学者指出“民事权利能力”这一语词,“应当称之为‘民事权利义务能力’,才比较确切。不过,由于民法尊奉权利本位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往往从权利的角度加以说明,因此,‘民事权利义务能力’被简称为‘民事权利能力’。”[⑨]也就是说,只要是自然人,既有享受权利的资格,也有承担义务的资格。既然民事权利能力中已包含有承担义务的资格,当自然人违反义务时,就应当承担责任,就应当有承担责任的资格,即有民事责任能力。如果认为有的自然人没有民事责任能力,他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既然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他将不会承担任何义务,因为责任是对违反法律义务人的制裁,目的在于保障民事权利义务的实现,一个人如果不承担责任,权利人就无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对于权利人来讲,权利无法实现,对于义务人来讲,义务不能落到实处,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有人与其发生法律关系,他既不承担义务,当然也不会享受权利,因为权利和义务相伴相随,结果将是他没有民事权利能力,这个结论很显然是与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从出生就有民事权利能力并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相冲突的。罗马法上的奴隶就处于这种状况。因为奴隶不是民事主体,只是民事客体,没有民事权利能力,所以就不能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当然也就不会承担责任了。奴隶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将由奴隶主来承担。“如果奴隶受主人之命与第三人订立契约(包括经事后追认的契约),或者航海经商,或者经营某项业务,则主人对奴隶所订立的契约和在业务范围以内所为之一切法律行为应承担责任。”[⑩]“奴隶致人损害时,亦应由主人应诉,或由他负赔偿之责,或将奴隶交给受害人处理。”[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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