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机关申报自己的经济收入,不得借口经济收入属于个人隐私而拒绝申报;刑事犯罪人不得借口贪污、受贿事实属个人隐私而对抗法院的公开宣判;学校、机关等单位也可以在一定公共场合下,公开宣布对违规违纪者的纪律处分决定,等等。
三、隐私权的内容
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具体的人格权,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四项权利:
(一)隐私隐瞒权,也称保密权。这是隐私权中一项最根本的权能,因为早期人类的隐私意识即萌发于裸露身体隐秘部位的羞耻心,今天的隐私权最早也是从“阴私”的范围逐渐扩大演变而来。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内的事情,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刺探、公开和传播。
(二)隐私利用权。即公民对个人隐私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方面的需要。例如,女性三围属个人隐私,某女青年利用“三围”优美的特长去应聘为艺术院校绘画、雕塑专业学生的人体模特。应当指出,利用隐私应当合乎社会公共利益、道德规范、善良风俗。如果利用人体隐私去制作淫秽作品,则构成违法犯罪。
(三)隐私维护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享有维护其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保护。也可以找有关人员、组织调解,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甚至赔偿损失。
(四)隐私支配权。公民对于个人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可以公开隐私,也可以准许他人对个人活动 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如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允许医生检查身体的隐密部位,了解个人经历、生活习惯等等。如果医生未经患者同意,让实习生参与观察治疗,是否构成侵权?如,未婚女青年阿静(化名),去新疆石河子医院做人流手术,当她按照医生要求,除去衣服躺在床上接受检查时,主任医师孙某某带领三名实习生(男性)进入手术室,并向实习生作示范演讲,致使患者的隐秘部位让实习生观察得一览无遗。阿静当场羞愧难当。后阿静向法庭起诉,认为主任医师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让实习生观察自己的身体,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医院是否侵权,众说纷纷。笔者认为,医院构成侵权。因为身体的隐秘部位属于私人领域,是隐私权的客体,实习生不是医院必须在场的治疗医生。治疗期间是否允许实习医生在场,应当由患者行使隐私权,由其许可方能决定。
四、隐私权与名誉权的比较
在现实生活中,名誉权是一种经常和隐私权发生竞合的权利。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这一点在中外法学界已成共识。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立法相对滞后,尚未明确提出隐私权的法律概念,只是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围加以保护,笔者认为,隐私权与名誉权比较,虽然有联系,但区别也是明显的:
(一)主体不同。隐私权的主体是公民即自然人,但名誉权的主体,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客体不同。隐私权的客体是公民个人不愿为他人知悉或公开的个人信息、事务、领域;而名誉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就其能力、品质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三)内容不同。隐私权是指个人的内心秘密不让外人知悉或公开的权利;名誉权是指自己的名誉不因他人的非法行为而降低的权利。
(四)侵权方式不同。侵害隐私权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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