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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与债权的若干比较研究         ★★★★ 【字体:
物权与债权的若干比较研究
作者:网络    文章来源:我们学生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6    

物权和债权,是我国民法体系中民事权利的两大支柱。调整静态财产关系的物权关系和调整动态财产关系的债权关系,共同构成了我国社会中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客观地说,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并没有使用“物权”概念。在《民法通则》里,是以“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提法,来替代对“物权”的表述。事实上,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完善,《民法通则》的这一认识,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物权”的立法已如箭在弦上,势在必行。同时,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也显现出《民法通则》将债权和债务两个具体内容统称为“债权”的局限。学界更普遍地称之为“债”。因此,我国民法中民事权利的两大内容均面临着一个大的修订和完善。从这一点看,将“物权”和“债权”并列比较,非常必要和重要。本文即拟从“物权”和“债权”的概念、产生原因、分类、效力等方面,作出粗浅的比较研究,以备下一步更深入的探讨。

  一、物权和债的概念比较

  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的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民事权利;债,是指当事人之间因特定的原因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物权和债的概念,世界各国的民法均无定论。

  物权,只有1811年制定的《奥地利民法典》对其概念作了定义的规定其307条为“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之权利,得对抗任何人。”。除此之外,各国大多未将其定义在法典中。但是,在物权为特定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物,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权利这一本质认识上,以德国为首的各国民法学界的意见基本一致。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债的最初概念始于罗马法。在优士丁尼大帝的《法学纲要》中,又将债称之为“法锁”。其实质仍为债权债务关系。德国民法典第241条对债下的定义是:“由于债的关系,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给付也可以是不作为。”此外,其它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的国家一般未将债的概念规定于法律中。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款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二、物权的取得和债的发生原因比较

  物权的取得,民法学界较统一的一种方法是,以其主体是否基于他人权利和意思为标准,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和意志为基础而取得物权。它的另一种提法是固有取得。通常的途径有:1.通过生产,取得产品的物权;2.通过收益,取得天然孳息的物权;3.国家通过税收、国有化、征收、征用、没收,取得物权;4.国家按法定程序取得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5.集体组织取得其成员的无人继承的遗产的所有权;6.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通过先占而取得的无主动产的所有权;7.取得添附物的物权;8.通过时效制度取得物权;9.通过即时取得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权。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法律对先占取得和时效取得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先占取得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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