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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与债权的若干比较研究         ★★★★ 【字体:
物权与债权的若干比较研究
作者:网络    文章来源:我们学生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6    

《民法通则》中没有明确使用权这一概念,故可以认为,我国民法界还未建立起一个系统的物权体系。但是,不管是在我国的民法通则,还是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海商法、渔业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担保法等法律中,除规定了最典型的物权-所有权之外,还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留置权、质权、采矿权、渔业权和水权等若干权利类型,其权利的设置具有物权类别中他物权的质。因此,也可以实事求是地说,我国的物权体系已初具模型,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已为我国物权立法的系统化、科学化、统一化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债权的分类,也有不同标准。债的发生原因,本身就是一种债的分类标准。此外,还有以债的主体、标的、执行力、债与债的关系等标准来对债进行划分。1.以债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债的当事人双方各为一人的,为单一之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以上的,为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又可根据主体间的关系,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或根据债权、债务能否在主体间分割,分为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2.以债的标的为标准,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依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一种是依据债成立时,实际的是否特定化,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3.以债的执行力为标准,可分为自然之债和受强制力保护之债。4.以债与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债和从债。主债是从债产生、存在的前提,没有主债便没有从债,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但从债的效力,对主债不产生任何影响。

  在物权和债权的分类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到:一、在同一客体上,物权具有排他性。即“一物一权主义”。在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内容相同的数个物权。在实践中的一些共有关系里,在同一物上,就所有权而言,也只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是数个独立所有权;在债的关系里,则允许存在数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成立同一内容的债权的情况。如: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二、物权有顺序性,债权无顺序。在同一物上成立物权时,以其成立的先后决定其顺序,第一顺序优于第二顺序。如:在同一物上的所有权、使用权、担保物权中,所有权为最优。而债权则不分成立先后,效力一律平等。

  四、物权和债的效力比较

  (一)物权效力是指物权基于对物的支配权质而产生的特定保障力或特殊法律效力。债的效力是指无论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或因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债的关系,均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的保护。

  物权的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

  1. 物权的排他效力即前述的“一物一权主义”。但是,物权的排他效力也并非是什么物权都相互排斥。在以下的几种情况下,数个物权可以并存于同一物:A、数个内容相同的地役权;B、所有权与他物权;C、就不同方面对物进行支配的他物权。如某一用益物权与担保物在同一物上并存。

  2. 物权的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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