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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权制度比较研究 | |
作者:网络 文章来源:我们学生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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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法草案建议稿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及无因性、并采行“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中国台湾地区虽采行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分离原则,但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及无因性。 据此发展,中国典权的现实意义很可能局限于城市地区建筑物之使用收益及融资,又因中国内地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采行“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即若未办理登记手续,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原因行为(债权合同)的效力将不受影响,就理论上,面临对未办理物权登记有效典权合同如何处理,产生前所未有新的法律适用问题,此乃中国内地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立法起草者当时料想不到之意外结果及发展方向。 (三)未来:接续此可能结果,基于典权标的范围及物权行为的近似性,韩国典权制度处理未登记典权(即债权性典权)发展及修法过程,正可做为此问题解决之参考,但我们亦不能忽略中韩两国本质上差异,即: 1.立法保护对象:韩国典权制度侧重典权人的保护;而中国侧重出典人的保护。 2.权利义务内容:韩国典权法律上为保护典权人的利益,赋予典权人拍卖请求权与优先受偿权等相关权利义务;中国典权法律上为保护出典人的利益,赋予出典人回赎权及找贴等相关权利义务。 申言之,中国典权欲借鉴韩国典权解决未登记典权合同的法律适用,势必影响原有法条结构及权利义务内容,并有制定新的民法特别法之可能性,故目前中国内地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尚未完成立法前,典权是否仍然侧重出典人权益之保护,不无商榷;适时调整平衡典权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而为相对法律规范,不失为开展典权存续的未来之路。 总的来说,套用台湾学者郑玉波的观点:“凡一种制度的存在,必社会上有其需要,亦即该制度在社会上有其独特之作用,典权自亦不例外。”,[13]综合比较中韩两国三地典权制度,坚持保持中国典权的原汁原味,不符合时代潮流;预测中国内地典权未来发展方向,全盘法律移植,似为囫囵吞枣,不切实际。权衡两者利弊得失,笔者认为应注重法律的现实,在中国内地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关于典权标的范围及物权行为的基础上,重新检讨原有权利义务内容诸如回赎权及找贴等制度,及法律结构之合理性,不要一味承继传统要素,反而扼杀中国典权的发展及生存空间,及赋予新时代意义的机会,进而开创中国民法典与传统制度相结合之典范。 参考文献: [1][韩]郑钟休。韩国民法的现代化(一)[J]。[日本]民商法杂志第126期第2卷。 [2]梁慧星。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M].法律出版社。2002年。 [3][韩]郭润直。物权法—民法讲义2[M].集英社。2001年。 [4]陈华彬。物权法原理[M].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 [5]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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