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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权制度比较研究 | |
作者:网络 文章来源:我们学生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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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29件,2001(1—5月)却仅9件,(注:资料来自台湾地区内政部地政司台闽地区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笔数统计表。)呈现逐年下滑之趋势,且数量甚微,虽有学者认为民间继续使用典权,且由农村移转自都市地区,[8]但难掩该制度逐年消逝之命运。 另一方面,中国内地典权制度,由于新中国成立后建立土地公有制,加上房屋部分除农村个人使用房屋和城镇少量私有房屋外,城市居民大部分由国家分配住房,就根本上限缩典权的适用范围,相对导致典权制度逐渐走向衰退。由于典权转为民间习惯,现行民法通则亦未规定典权制度,实际上,仅能透过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典权的批复或解答之件数,从中明了典权现实存在依据及数量,惟查其案件亦属少量,[9]显见中国内地典权制度使用现状并非多数,似与中国台湾地区典权相同,因社会变迁及经济发展,呈现式微之颓势。 八、总结—兼论典权的存续及未来修正方向 典权为中国固有制度,并为重农时代的产物,新中国的民法对之应如何对待,长期以来一直有“保留论”和“废止论”两种不同的意见。考虑到中国的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在少数人仍然有设立典权的可能,物权法不能没有相应法律予以规范,特别是在住房商品化、个人拥有的不动产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情况下,增加一种不动产交易、融资的途径,供人们选择采用,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法律秩序有益而无害,因此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拟规定这一制度。[5—p581] 藉由前述中韩两国三地典权的意义、法律性质、取得、期限、效力、消灭、社会功能及现状综合比较,可知中国内地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关于典权制度内容仍然沿用民国时期民法典关于典权立法例(仍在中国台湾地区适用),两者在权利义务内容及法律结构本质上并无不同。然而,为更深层次探索中国典权之存在价值及真意,笔者尝试以典权过去、现在、未来三个时间层面为直向划分,并经由中韩两国三地典权个别横向比较方式,研究推论出适合中国内地国情的典权制度。 (一)过去:一般支持中国典权保留,主要观点系保持中华文化特质,即典权背后传统因素,不宜废止。惟民国时期民法制定典权侧重保护出典人对物感情及兼顾维护其出卖祖产之不孝恶名的心理因素,因现今工商时代发达,着重经济利益而不复存在;[11—p104]其次,因典价相当于典物价值,典权人一次支付负担沉重,加上发达金融体系,提供出典人不同种类贷款,支撑典权制度社会因素已逐渐被其它制度替代。故在典权传统因素失去作用同时,中国典权(包括台湾地区)自然呈现式微之趋势,如何重新体现典权之传统价值,并赋予其新的生命力,方是重建典权制度的首要任务。 (二)现在:延续前述论点,倘若考虑典权之现实使用,不得不论及中国内地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与中国台湾地区物权法就典权相关的物权概念不同之处,即: 1.典权标的范围:中国内地基于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以下)及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体性之法律现实,典权之标的仅限于建筑物及其基地使用权;中国台湾地区为资本主义社会,采行私有财产制,土地及建筑物各为独立所有权,分别得为典权之标的。 2.物权行为:中国内地物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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